4月12日,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的被告人褚来明进行宣判。
23岁的褚来明是顺义区邮政局沙岭邮政所的保安,1999年12月2日3时许,乘邮政所无营业员值班之机,私填储户聂某取款凭证两张,分别为3万元和2万元,利用该所计算机共盗窃储户聂某存款人民币五万元;后又填写两张存款凭证各为2万5千元,转存入事先私设的“何某”储户帐号内。不久他从何某储户内取出人民币1万元。1999年12月26日,聂某取款时发现存款少了,遂报案。1999年12月29日,被告人褚来明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褚来明无视国家法律,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国家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褚来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被告人褚来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